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为国家财产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,读者有义务与图书馆共同保护馆藏完整,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文献资料,谨防遗失。如有遗失,须在应还日期之前到馆赔偿,如超过应还日期,则在赔偿的同时追缴图书逾期滞纳金。
赔偿办法如下:
一、读者遗失书刊,应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,另收取书刊加工费用每册10元。如无法购回相同版本的图书,经部主任同意,可购回同类同名同著者的新版本图书,同时收取图书加工费用每册10元。
二、遗失书刊无法购回相同版本时,可按下列计算方法核收赔偿金:
1.普通中文图书:
1990年以前(含90年)出版,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1991年以后(含91年)出版,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2.孤本、参考工具书(年鉴、辞典等)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3.遗失多卷书、丛书中的一部分,可分卷购回,按本办法的第一条处理。如无法购回分卷,则按全套图书原价的3 倍赔偿。
4.外文图书:
(1)国内版外文图书:按遗失普通图书的赔偿金计算。
(2)原版外文图书: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5.期刊、报纸:
(1)中文刊物:遗失单本期刊者,按全年订价的2倍赔偿。遗失期刊、报刊合订本者,按全年价的4倍赔偿。
(2)进口外文刊物:遗失单本者,周刊按每月价的2倍赔偿。半月刊按每月价的4倍赔偿,月刊按半年价的4倍赔偿,季刊和半年刊按全年价的4倍赔偿。遗失合订本者,按全年订价的4倍赔偿。
三、对于应赔偿而拒不交纳赔偿金者,图书馆有权通知其所在院(部)或单位协同处理。